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政府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区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人选;负责财务总监的推荐以及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财务总监由区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区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财经制度。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副股级以上职务;
2.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
3.从事财政、会计、审计及建安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4.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会工作3年以上;具有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财会工作10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上任时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区政府和委派的区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