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农村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经济漏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联社)。
第三条 经联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
第四条 区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经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联社财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联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实反映集体的财产状况,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财务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做到账务健全,结账及时,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筹集和管好集体资产,加强经济核算,搞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结算、兑现及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七条 经联社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员、出纳员等(实行会计代理制的应配备报账员、出纳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经联社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任会计员(报账员)、出纳员。
第八条 经联社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有权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报告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九条 经联社会计人员(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会计代理制实施之前,经联社财会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参加三分之二的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考核、批准,并报区农业局备案。若随意更换财会人员或报账员,造成集体账务混乱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联社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换或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资料的交接手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进行监交。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财务档案资料一律由现任会计员保管,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的经联社财务档案资料由代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