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彻底清查账外资产
各单位要以200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立即开展各类账外资产的全面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来的货币资金、债权、实物财产等账外资产必须及时登记造册,并在2009年9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禁止将各类流动或固定资产滞留账外或趁清查之机转移账外资产。区财政局对各单位清查出来的账外资产进行性质甄别,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二、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对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单位历年结余资金(不含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资金),各单位必须进行清理,并在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单位年度公用经费的用量情况,在单位清理出来的历年结余资金中核定一部分资金作为单位经费备用,经报区政府同意后留单位使用,余下的资金单位不得动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年度结余资金中属经常性经费的部分,可留给单位使用;属专项经费的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区财政。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单位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项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专项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并按规定上缴结余资金。
四、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只能以法定名称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开设相关的专用账户。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前应报财政部门审批。账户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银行更改账号、单位搬迁、合并、撤销等原因确需更改的,应提供有效证明并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设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五、从严控制支出
凡未列入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财政原则上不追加经费。基建支出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所有基建项目的预决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评审后,方能按程序报批列支。单位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资金支付时,必须凭经采购中心鉴证的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才可向中标供应商支付款项。
各单位对票据的审核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经费支出应取得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