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财政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承包合同及公开招投标制度
1、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项目,特别是重要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承包指标,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合同由乡政府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会计代理中心存档。
2、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村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在3万元以内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承建方式;3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公开招投标;50万元(含)以上须经市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开招标。乡纪委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
3、工程资金支付应与合同书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否则,村或乡会计代理中心有权拒付。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并办妥有关签字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
二、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管理费用支出要做到合情合理,以下款项发放需社员代表讨论确定基数报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发放。(1)、村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补贴等),(2)、年度一次性出差费报销(严禁非特殊情况出差使用包车),(3)通讯费。
2、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村干部、党员等外出学习、考察和培训,应以村级集体经济承受能力和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以学习、考察或培训等名义组织旅游。如违反规定,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者或外出考察者本人承担费用。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银行存款、现金账户分别进行核算。各种支票、和印鉴章由村报账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中心保管。
2、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小额现金收入也应在三天内存入银行。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村报账员处的库存现金应始终保持不变,已用不足部分随时到代理中心补足,但必须向代理中心出具已支付现金的票据凭证。村报账员到代理中心领去备用金必须开除领款申请单,由村书记主任签字后,到乡纪委审批同意方可开除支票。
4、 严禁多人审批,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出借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为他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5、村干部因公外出预领资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6、村民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的,先由村支社提出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借款。
四、 财务审批制度
1、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凡招投标工程项目、通过商店购买的各种材料、货物以及开支的各种费用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上经办人(写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证明人,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