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各村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审议无误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兼任),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有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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