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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属机关工委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更好地为工委工作和机关服务,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会规定,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委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一)工委机关经费主要有财政拨入的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以及专项经费。
(二)部门按规定收缴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
(三)其他收入。
二、工委机关的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由部门按规定收入的党费、团费、会费实行统一管理、单设帐号、分别审批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各项经费由工委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户专用,专款专用,严禁部门自行开户或自设“小钱柜”。
三、工委各部门在银行所开帐户预留印鉴、私人印章和法人印章由工委办公室确定专人保管。
四、工委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省财政当年划拨数额,根据工委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当年任务和上年经费支出情况,向各部门划拨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各部门按工作需要计划开支,开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工委办公室复核。
五、各项经费开支,根据不同资金用途,按照以下审批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工委公用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由工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1、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办公室室务会议审批。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工委分管领导审批。
4、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或由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二)工委收缴的省直机关党费支出审批:
1、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经费支出由组织部分管财务的部长或副部长审批。
2、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组织部部务会议审批。
3、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工委分管领导审批。
4、1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或工委会议研究审定。
(三)工会会费和团费的支出审批按照工会、团委有关规定办理,3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
六、凡需使用全省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