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
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