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意见,呈交镇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谁拥有,谁核算”的原则,有单独设账的**单位,固定资产在其账上登记反映,没有单独设账的部门,其固定资产全部统一集中在镇政府行政账登记反映。
第十二条 **单位从事对外有偿的**服务、资产租赁等活动,其收入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定额的资产,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剂。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镇党政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财政所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其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按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镇财政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镇政府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镇政府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拥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