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被相关部门采纳的,可按节约的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员通过抽签接受任务后,必须尽快熟悉工程项目情况,验收所有资料,如发现遗漏,要及时告知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补齐。
(八)主审员对工程项目和预决算初审,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省、市定额规范标准及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并深入工程现场,组织复查验收,核实工程量。在现场勘查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作好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以备存档。
(九)主审责任人初审完毕后,必须出具初审简报,就工程慨况、初审结果、主要核增核减因素作出说明,交复审责任人和中心负责人,该资料必须存档。
(十)对工程预决算审查实行全封闭管理,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主审人员所审查的工程项目名称及实际审查情况。初步审查结果未出来之前,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审查办公室,以免影响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同时对于结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两组人员异地封闭审核,审核工作同时进行,然后对两个审核结果进行分析对比,以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
(十一)二审责任人经过抽签接到工程预决算初审全套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初审结果全面复核。对于复审率为±2%的,在提取工资的同时对一审人员另外实行奖励;对于复审率为±5%以上一次的不计取工资,二次的给予就警告处分,达到三次的予以辞退。
(十二)三审实行主任会议定审制度,出具三审评价结论。
(十三)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结果形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在对审中有争议的问题,交定案会三方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评审中心负责人根据评审评价结论主持召开定案会,定案会由主审员主讲,复审员补充。工程预决算审查定案,要贯彻“依法求是”的原则,力争一次到位。定案会形成会议记录并存档。
(十五)主审员根据定案会结果,出具审查报告。报告要求严谨翔实,言辞精炼。审查报告由评审中心负责人把关签发。
(十六)定案结论实行公示,公示地点为建设单位和评审中心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结束后再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十七)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查报告和整套资料,由主审员及时整理,统一交评审中心归档保存。
(十八)工程项目实行抽查制度,建立抽查审核咨询公司库,由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抽选20%-30%的项目,同时在抽查审核咨询公司库抽选公司进行审核。
(十九)工程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由县审计局抽选20%的审查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概、预算执行情况,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应当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