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规范工程施工资金管理规定
到位、不坚持原则,或监管把关不严,出现工程计量、经济技术签证失实的;
(二)对未按程序办理的变更项目批准支付工程款或进入竣工结算的;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核实、取证或不向监管小组报告的;
(四)对土方与石方、土方与淤泥等鉴定不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确认而签证认可的;
(五)不按程序评审造成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六)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监管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现场察看、集体讨论,擅自表态同意工程变更的;
(二)在收到关于工程变更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监管小组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会审,或虽经会审但没有签署具体意见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等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长县政发〔2003〕8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给予监管对象以处罚或追究责任而不处罚不追究责任的;
(二)其他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对建筑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处罚,按《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