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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信访条例

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对群众来信,应签注收信日期。对群众来访问题,做好接谈记录。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区分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水利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水利部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水利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直接向水利部机关提出信访事项,采取走访形式的,水利部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接待并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接待,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接待工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对国家信访局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水利部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各单位职责转送、交办,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抄送国家信访局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四)信访事项已经由水利部有关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水利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水利部不予受理;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水利部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属于水利部职责的信访事项,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办理。各单位要认真办理每一封群众来信,耐心接待每一起群众来访,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各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下列重要信访事项,应及时呈报单位负责人,按照负责人批示办理: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事关水利工作的重大问题;
  2、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建议;
  3、检举或控告水利部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检举或控告一般职工,问题严重的;
  4、水利部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申诉及一般职工的重大申诉事项;
  5、非正常上访事件;
  6、信访疑难问题;
  7、其他需要向本单位负责人呈报的信访事项。
  (四)凡检举或控告水利部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来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原则上不得下转,必须下转时,只准摘转至被揭发或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
  (五)各单位对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有少数人参加但带有突发性、异常性或50人以上参加的信访事项以及有集体进京上访可能的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有关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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