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水利部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水利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水利部(含水利部机关和水利部直属单位,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水利部处理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转送需要由水利部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等,适用本办法。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水利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各相关单位负责办理。属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上级单位报送。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有关单位转送或交办。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及时办理。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信访工作建立部党组领导,办公厅协调、督办,各单位(包括水利部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单位,下同)各负其责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格局。
各单位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利部机关信访日常工作;
(二)负责受理向水利部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有关水利的重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到水利部机关的非正常上访事件;
(五)对信访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指导水利系统信访工作,制定水利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进水利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部机关各司局要指定信访工作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本司局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归口管理信访工作。根据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同时建立本单位所属各级信访工作网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九条 水利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水利部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及水利部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要做好信访登记工作,把信访人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