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作文网 >> 应用文写作范文 >> 规章制度 >> 信访工作制度 >> 正文
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  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7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九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下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信访事项终结细则
       信访责任制条例
       信访举报双向承诺条例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条例
       监察局干部信访条例
       信访细则
       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制度
       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政府信访协调办法
     
    民政干部廉政讲话
    半县普治总结
    国际先驱导报中共十七大吸引世界…
    三项教育剖析材料
    市委领导在水务水电的发言
    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体会
    领导元旦慰问时讲话
    油田青年主题活动誓师大会讲话
    安监局监督管理先进事迹
    超市周年店庆活动策划书
    城乡低保听证管理办法
    做好安全生产及信访维稳工作
    开展信访工作指导意见
    做好信访考察报告
    市党委召开信访大会讲话
    建设污水处理厂听证会纪要
    煤矿信访信息员责任状
    城建局信访教育交流材料
    建设局信访教育交流材料
    信访局执政为民交流材料
    信访工作制度

    Copyright 2010-2012 © 中国作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