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细则
有关证据)整理,由承办信访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情况报告,报送信访听证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双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它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况。
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章 信访听证结论运用
第十六条 信访听证结论作为该信访问题处理的终结意见,由听证承办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
第十七条 公开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申诉的,本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廊坊市纪委、廊坊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