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人员、特邀监督员、群众代表等担任;
(五)记录员:信访听证承办单位或主持人确定专人负责整个信访听证会议的笔录;
(六)旁听人员:参加旁听的人员,视情况在信访事项涉及地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中确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成立5—7人组成的信访听证合议小组,主持人为合议小组组长,成员从听证员和旁听人员中确定。主要任务是:熟悉信访问题,掌握处理情况;认真听取信访双方当事人及调查人对信访问题的举证、辩论情况;检查并确认有关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根据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形成合议结论。
第四章 信访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的准备:
(一)对决定召开信访听证会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信访双方当事人送达《信访听证通知书》,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召开信访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确定听证会成员。
(二)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材料,了解情况,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听证会质证、辩论的主要问题。
(三)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调查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它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四)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信访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主题,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有关情况,告知信访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访权利义务,并询问信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有提出申请回避的,主持人应审查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不成立的给予驳回,记入笔录;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及时对人员做出调整。
(三)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得随意退场,中途退场按放弃听证权处理;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言论;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及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调查开始,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提出的信访事项并提出相关证据材料或证人;
(五)调查人就信访问题的查证情况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或证人证言,提出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六)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就争议的事实进行公开辩论、质证;
(七)辩论结束后,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暂时退场,由主持人召集信访听证合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听取其它听证人员意见,形成听证结论。评议结论包括:对信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在处理意见上提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听证合议小组评议后,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入场,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能当场宣布的当场宣布,不能当场宣布的,主持人宣布另定日期宣布听证结论。
(九)信访双方当事人、调查人、听证合议小组成员在《信访听证结论书》和听证会笔录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三条 信访听证工作结束后,由记录员将听证会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笔录、摄像、调查组及信访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