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16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1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18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19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处理。
20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
21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国家税务部门处理。
23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4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处理。
25有关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26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7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8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
29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处理。
30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党的统战部门处理。
3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32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3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3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5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以上各条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