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访案件的办理意见;
(三)组织开展与人大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性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办理的生要信访件的情况汇报。
根据会议研究商定的意见整理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各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搞好信访接待室的建设,加强信访工作的网络建设。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信访工作制度
访案件的办理意见;
(三)组织开展与人大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性和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办理的生要信访件的情况汇报。
根据会议研究商定的意见整理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各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搞好信访接待室的建设,加强信访工作的网络建设。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