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访协调办法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