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信访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协调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协调的范围
(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二)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三)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协调的主要形式
(一)现场协调。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协调方式。
(二)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 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协调的人员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部门。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