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访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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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办人要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多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四)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纪律
(一)督查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督查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