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持国土资源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搞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访室实行值班和每周二上午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局信访室负责信访工作的日常管理、督查和情况综合。
第三条 信访种类
一、国土资源信访件来源分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群众来信来访三种。
二、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内容主要有政策咨询、举报违法、要求解决问题三类。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
在收到信访事项后,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报请领导阅批后予以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
二、不属本局职权范围内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应向有关机关提出、出具告知书。
第五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预审、会审、报送、通报、会签、统计
一、政策咨询来信来访件办理程序:信访接待人员登记——信访接待人员解答。
二、举报违法和要求解决解决问题来信来访件程序:信访接待人员登记——预审——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局长阅批——各分管副局长批办——承办科室所办理——承办科室所办毕后形成意见报信访室——回复信访人。
三、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件办理程序:信访室登记——告知信访人——送分管局长阅批(重大信件)——承办科室所办理——承办科室所办毕后形成意见报信访室——上报交办领导或上级机关回复信访人。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报请局长阅批后,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会审、形成意见上报和回复信访人。
五、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领导交办、上级转交办有期限的,严格按期限办理。
六、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室进行每月、每季、每年统计,对卷宗要归档留存。
第六条 信访事项督办
信访室发现有关科室所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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