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信访办法
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 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 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 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 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 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 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