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不良影响的。
重点帮扶的镇、县直单位以市确定为准,按巢办发[*]17号文件规定:重点帮扶的镇、县直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以省、市名义表彰的综合奖、先进集体。同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写出深刻检查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重点管理。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到谁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缺乏驾驭维护稳定大局的能力,导致本地本部门信访秩序失控,连续发生大规模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一次进京集体上访的;
(三)对发生异常、重大的信访群体性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理不当,酿成不良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被市列为重点管理的;
(五)信访工作年终考核评比,按目标管理要求,综合得分排在全县最后一名的。
对重点管理的镇、县直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免,诫免期内不得提拔,不得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其镇和部门也不得参加县委、县政府以上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予以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和答复,以及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人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的;
(七)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 需要给予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检查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部门执行。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诫免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经县、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信访工作绩效 考核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免程序处理。
需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县信访局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处理。
触犯治安管理法规或刑律的,经县委同意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审定后,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信访局负责对全县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