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 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过错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作风粗暴,违反工作程序或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重点帮扶;
(四)重点管理;
(五)诫免;
(六)党纪、行政处分;
(七)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及时认真处理,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集体上访;
(二)群众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重复集体上访的;
(三)不按法定工作程序办事,为了个人或单位利益,暗示、放任、协助群众进京或到省、市上访的;
(四)本镇、本单位发生20人以上无序越级上访的;
(五)对信访人故意刁难、威胁、压制或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
(六)丢弃、隐匿、毁损或篡改信访材料的;
(七)对发生20人以上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有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和缓报信访信息行为的;
(八)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接通知后不服从指挥调度,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指定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接访劝返,导致信访人长时间滞留机关,造成信访秩序混乱的;
(九)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未按程序予以告知、 办理、复查和复核,导致信访人长期去市去省进京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重点信访人稳控不力,导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当月发生二批 30 人次以上来县集体上访,发生二批 20 人次以上去市到省集体上访,或一批 20 人次以上去市到省重复集体上访,发生一批去京集体上访的;
(二)对 50 人以上越级集体上访,事前不报告,事后不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信访问题负有直接处理责任的镇和县直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重复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发生堵塞交通、静坐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影响社会秩序的;
(四)群众来县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亲自或不派人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镇、县直单位因对同一问题处置不力连续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重点帮扶。
(一)镇去市集体上访列入所属县前一位的;县直去市集体上访列入所属县的县直部门前一位的;
(二)发生一次100人次以上大规模非法上街游行,或50人次以上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会场,堵塞、阻断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