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一年内群众就同一问题发生 3 次以上较大规模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重大信访事件是指因群众信访引发的以下事件: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 所,严重妨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堵塞交通要道,严重妨碍交通秩序;拦堵、纠缠领导同志 ,妨碍领导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其他严 重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事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一)连续3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合法问题无动于衷或敷衍塞责,压制民主,作风粗暴,导 致矛盾激化,发生大规模(到省100人以上或去京30人以上,下同)来省或去京集体上访, 围堵中央或省级领导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不亲自过问,不靠前指挥,或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酿成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作为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对象;其所在地区或部门也不得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 不阅批群众来信,不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应当解决而不予解决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久拖不决,或者编报假材料欺骗上级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立案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应予严肃处理而不予处理,姑息迁就、袒护包庇的;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被控告人、被检举人或者信访人贿赂的;
(六)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七)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他在信访问题处理上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