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工作领 导责任制的决定》(皖发〔1997〕7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信访 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皖〔*〕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和省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 追究;市委、市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下同)和市直部门的领导班子及领 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备案;省直部门对其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省信访 工作领导小组、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委、县政府及其信访工作领 导小组对乡镇和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并报上一级信访工 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和党纪政 纪处分。
通报批评和责令作出检查适用于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及 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诫勉适用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 党纪、政纪处分适用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同时责令被追究人或其所在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不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不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敷衍塞责,被动应付,导致信访人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 发生 较大规模(到省50人以上或去京20人以上,下同)来省去京集体上访,滞留中央机关或 省级领导机关48小时以上的;
(四)对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不实行领导包案,或包案制度不落实的;
(五)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及省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按期结案率低于80%,或年终结案率低于95%的;
(六) 对来省去京集体上访事先不报告信息,事后未按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大对来省 集体上访劝返、处置工作力度的通知》(皖信组发〔*〕5号)等规定及时来省去京做劝 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被列为年度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检查:
(一)连续两年被列为全省信访重点管理地区或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