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信访责任制办法
; 第十四条 对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访机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经上一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责任人,在荣誉评比或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等级。
信访工作制度
; 第十四条 对有关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访机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经上一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责任人,在荣誉评比或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