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到区信访局反映问题的,区信访局可以要求责任部门派人共同接访或者将上访人接回处理,开具《信访问题交办函(二)》,转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或街道办理。
信访问题既涉及街道,又涉及区职能部门的,一般由街道主办,职能部门协办。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明确由职能部门主办,街道协办。
第六条 事权涉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能范围的来信、来电、正常个访和集体上访,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由区信访局接访的信访问题,由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信访问题转送函(三)》,将信访问题转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市信访局。
(二)先由职能部门或街道接访的信访问题,由街道向区信访局开具《信访问题转送函(一)》,由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信访问题转送函(三)》,将信访问题转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并抄送市信访局。
第七条 事权既涉及市职能部门,又涉及区职能部门或街道职能范围的来信、来电、正常个访和集体上访,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由区信访局接访的信访问题,由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开具《信访问题交办函(二)》,将信访问题转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向市职能部门开具《信访问题协助处理函》。
(二)先由职能部门或街道接访的信访问题,应当由接访的部门或街道牵头主办的,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开具《信访问题协助处理函》,通知其他责任单位协助办理。不能明确信访问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的,接访单位向区信访局开具《信访问题转送函(二)》,由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开具《信访问题交办函(二)》、《信访问题协助处理函》,将问题转相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对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或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列入机关行政效能监督的信访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由区信访局同时抄送区监察局。
第九条 到市级以上(含赴省、进京)的上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信访问题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在接到信访部门通知后,按照要求派出相应级别负责人和一定的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并将上访人劝返。
(二)将上访人劝返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信访问题的办理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开展相关办理工作。同时,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条 存在到市级以上(含赴省、进京)上访的矛盾隐患,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信访问题的受理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开展相关调处工作。同时,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稳控工作原则上以区综治办、街道和公安派出所为主,信访问题主管部门协办。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稳控工作的牵头单位。
稳控工作以信访问题的事发地确定责任街道和公安派出所,事发地与稳控对象居住地属于不同街道辖区的,由稳控对象居住地的辖区街道和公安派出所承担稳控责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