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信访暂行规定
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四、老干部信访的督查
1.各级老干部部门的领导同志应直接处理老干部的重要来信和来访,定期研究解决老干部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和指导老干部信访工作。
2.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由各级老干部部门,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
3.日常催办。凡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限、工作程序办理。对超过时限未报结果,也不说明原因的信访事项,交办单位要及时催办。对推诿、敷衍的,要协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责其办理。
4.实地督查。对情况特殊、问题复杂和解决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各级老干部部门可派干部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协助所在单位妥善处理,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五、奖励与处罚
1.各级老干部部门要关心专职(兼职)信访干部的成长,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各级老干部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并以此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3.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不称职的要调离信访工作岗位。
4.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