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暂行办法
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