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档案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是指局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党政工团、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计划统计等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局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一项工作。
第四条 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成立综合档案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本局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综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归局办公室管理,由局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分管。
第七条 各科室(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科室(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积累、整理和按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凡属局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向综合档案室归档。归档的具体范围、时间和技术按归档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局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含基建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其中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或内部机构)进行分类,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进行分类,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报表进行分类,声像档案(含照片、录音、录像带(盒)、vcd)分别在其上面标明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六要素进行分类。
第十条 编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按《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档案鉴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50年以上)、长期(15年以上)和短期(15年以内的)三种。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统计工作。编制基本情况统计表,对档案数量、档案借阅人次、档案的利用效果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