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确保普查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普查工作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普查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 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