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团结,背后挑动是非,损害他人名誉,影响较坏的;
(十二)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不讲家庭美德,不履行赡老爱幼义务,没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影响较坏的;
(十三)不公正执法,群众意见较大,或办人情案,为他人说情,在档案执法行动中通风报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其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组织纪律、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诫勉谈话制度分级实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集体实行本局(馆)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局(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诫勉谈话;由各科室领导负责其管理权限内的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个别群众意见比较大,被投诉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核实者,由局(馆)领导直接诫勉谈话。
(二)实施诫勉谈话需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诫勉谈话前要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根据所犯工作过错的程度,按照谈话层次进行谈话,诫勉谈话过程中要作好谈话记录。
(三)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后,应深刻反省和检查存在问题,在谈话一周内写出整改计划报谈话领导;跨级谈话的,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和本人整改计划要通知其所在科室。
(四)谈话对象接受诫勉谈话后,要进行跟踪考查,实施进一步的帮助教育。谈话对象诫勉期,谈话领导接到本人书面申请,听取所在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意见后,应对其进行考查,并根据考查结果,填写解除诫勉审批表,提出解除诫勉或进一步处理意见,提交谈话领导讨论同意后,发出解除诫勉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办公室、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所在科室留存。
四、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人谈话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被谈话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陈述和申辩,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原存在的问题,经过帮助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和改正;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给予批评提醒,防止出现严重错误。严禁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和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二)被谈话人应当按照诫勉谈话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如实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被诫勉人应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主动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应当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四)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内按要求向局党组织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党组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注意了解被诫勉者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谈话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处理谈话结果。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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