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档案馆档案接收征集制度
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档案馆在接收有关单位档案时,为保证进馆档案的质量,必须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调整保管期限工作,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列入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二)凡列入档案馆接收征集范围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三)上级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给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它机关保存的上述档案,原则上不进馆。
第七条 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与档案相关对应的档案目录(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第八条 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 (一)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一般情况下,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存10年左右向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破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在该单位撤销后六个月内,破产单位在清算结束并按规定整理后移交市档案馆。
(三)现行立档单位形成的重要特殊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接收时间由档案馆根据实际另定。
第九条 档案馆根据已确定的接收征集范围,编制被接收征集单位名册,确立进馆序列。
第十条 本细则如有不完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并由档案馆负责补充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1987年12月28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