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