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中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县城建档案室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县城建档案室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县城建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县城乡建设档案室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县城乡建设档案室确认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之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县城建档案室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县城建档案室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搜索工具。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妥善保管好所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 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县城建档案室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县城建档案室可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