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以及《*省档案管理条例》、《*省建筑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和分布在乡村的各类公共建筑和设施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局委托县城乡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室)负责本县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县城建档案室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县城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村镇公共建筑、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建筑以及单位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房地产管理和人防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镇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县城建档案室根据城乡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是列入县城建档案室接收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室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