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重事项。
1.查阅流动人员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名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2.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制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治理的现代化。
2.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治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治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治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擅自治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2、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材料的;
4、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治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治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3.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熟悉档案治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