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法,即首先按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分别按照流水顺
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六条各级___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假如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治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治理。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非凡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
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___银行档案治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___银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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