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等资料。
非国家和地方投资的沿街和风景规划区建设,建筑面积500平方
米以上,投资额超过5万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道管线的竣工图和文字等资料。
(五)集镇、村规划、建设档案。
(六)市政工程建设档案: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重要专用线、桥梁、立交、涵洞、排水、防洪、河道堤坝、污水处理工程,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竣工和现状图纸等资料。
(七)公用事业档案:主要包括给水、水源、水库、增压站、净化工程,全市主要干管现状图和有关材料;城市供热、供气管网现状图、煤气厂,区域性的调压站,石油液化储气灌、瓶站,中压以上干管现状图及有关文字资料,全市主要干道和路灯分布、控制图等有关资料。
(八)交通运输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城市主要公共交通路线、停车场、修理厂,对外交通的公路(包括市辖境内的国、省道)、车站、专用道路、桥梁、涵洞,线路编组站,以及各种管线工程竣工资料,港口码头等方面的现状图、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和文字等资料。
(九)电力、电讯档案:主要包括市区内地区性的电力网,35千伏以上的输电线路,地下电力电缆、发电厂和区域性变电站;支局以上的电讯局,增音站;所有地下通讯、广播电缆管道和直埋电缆;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机房和电视塔等发讯、收讯工程,广播实验台地网工程,微波通讯走廊及台站等工程竣工、现状图、文件等资料。
(十)人防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重要的地下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及设施的规划、现状图、竣工图和文字等资料。
(十一)工业建筑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重要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竣工图,地下重要工程设施的有关图纸、文字,以及国家物资的储备仓库、危险品仓库和与人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大型仓库工程等有关资料。
(十二)民用、公共建筑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市级以上科研、文教、卫生、体育、商业、服务设施,国家机关的办公楼,较集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以及有特殊意义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水平、艺术水平较高的建筑工程竣工等有关资料。
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疗养院、科研所等的建筑工程竣工资料。
(十三)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档案:主要包括经中央和省市政府批准保护的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馆(堂、碑、墓)的现状图、文字材料及照片,公园、苗圃,城市小区绿地现状图,名木古树的历史记载、图片等资料。
城市雕塑规划及现状图等资料。
(十四)环境保护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定期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污染普查,环境污染监测,“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的工程设施竣工等有关资料。
(十五)城建科研档案:主要包括与城市建设有关的设计、建材、环保等科研成果文件等资料。
(十六)在本市辖区内(含中央、省)建设的所有重点工程项目及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其他特殊需要,市城建档案馆认为必须接收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提供。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明确甲方市城建档案馆和乙方建设单位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文本依照省建设厅的标准文本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