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必须登记。对保管、利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局机关的历史和所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各单位对档案的需求,编制各种专题目录、索引等参考工具,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为机关工作服务。
第二十条 借阅档案,由借阅人填写借卷登记簿后方可借阅。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局党组负责人批准;查阅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查阅有关案件处理等特殊档案,需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或由主管处室领导直接查阅。
第二十一条 借阅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和省委文件:
属于厅局级的,经局领导签字后由党员处级干部借阅;其中与税收业务有关的非机密文件,可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同意后由非党员处长借阅。 属于县处级的,由党员处长借阅;其中属于一般业务性文件也可经党员处长签字后由办理该事项的党员干部借阅。
第二十二条 局内各单位借阅的档案,用后应立即归还,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如需要延期使用,必须携带档案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人员对案卷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同时不得抽换、涂改、勾画、拆散和转借。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借出、归还档案时,要注意检查,维护卷内文件完整齐全。如发现有遗失或污损档案文件等情况,应及时查找并报告领导,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以外单位利用本局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除规章制度外,一般应经本局有关处室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抄录或复印。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 局档案室应根据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会同有关业务人员对所保管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有三种;永久、长期和短期。其中长期为16年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对己销毁的案卷,应在原案卷目录有关条目栏内注明“x年销毁”字样,并在案卷目录备考表上作移出说明。
第六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条 省局档案室根据规定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局保存20年后,连同文件目录(一式两份)和有关档案参考资料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所属单位如有撤销(含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增设或其他变动,其档案材料属于本局的,原建制部门应负责将其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的归档,移交局档案室。涉及局机关以外单位有关档案处理时,应按保持档案完整和便于利用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局机关干部档案按中组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局机关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声像、基建、房产及计算机软盘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应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档案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