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形成人事档案的部门,应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向档案馆归档。
档案内容的分类
第二十七条 档案内容的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八条 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不得查阅人事档案,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批准,方可查阅;
(二)凡查阅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馆查阅档案;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含休息日);借出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阅和借用档案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院、系只能查阅本院、系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查阅其它单位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应经人事处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借用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
(八)查阅档案应逐一查阅,不得将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档案同时抽出查阅,以免发生错误;
(九)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十)档案馆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提供什么材料。
第九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商调本校职工过程中,本校调出人员的档案从寄出日期起两个月内,对方单位没有给本校回调动函,人事处应去函催回档案,并及时交档案馆,以防档案遗失。
第三十一条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人事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部门,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转出档案,逾期一个月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