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议)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等材料;通报批评材料;公安机关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涉及干部本人的处罚性的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录(聘)用、调动、任免、转业、退(离)休、辞职(退)材料
(一)录(聘)用审批表、职位聘任合同书、续聘审批材料等;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过渡登记(审批)表;
(三)应征入伍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审批表;
(四)授予(评定)、变动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
(五)辞职申请、辞职(退)通知、组织决定、申诉、复议决定等材料;
(六)退(离)休审批表、个人提前退休申请及审批材料等。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材料
(一)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登记)表、 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呈报表;
(三)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五条 出国(境)材料
办理出国(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因公出国(境)审查表、备案表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种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 其他材料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工会会员表等材料;
(二)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毕业生体检表、新录用干部体检表、有严重慢性病或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
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死亡通知单,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保存价值的遗书等材料。
第三章 收集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都应建立健全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
案材料归档的制度,明确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第十九条 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鉴别、审核、催要、销毁制度。鉴别送交归档的材料是否应当归档、是否真实;审核送交归档的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催要、查找缺失的档案材料;对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报批后予以销毁或退回;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人员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后,必须及时转递其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