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档案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交接双方核实后,由双方现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人或由能承担责任的单位内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单位应有专人押送,运输路线和时间须保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档案按时移交并符合要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在档案移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凡不按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或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县(区)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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