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的单位提出申请,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受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填报《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于每次评奖前申报。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次评出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1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10人,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2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60人。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档案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事局进行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向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五条 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档次,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市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拟提由市政府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向国家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奖励,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确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市级先进集体或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区、市、县级先进或市级部门先进待遇。
第二十条 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受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档案局、市人事 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所列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捐赠珍贵和重要档案及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中局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并确定奖金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复查等奖励,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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