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并取得很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理的、具体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理论研究,取得突破,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很大指导作用的。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三) 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很大贡献,或其成果被广泛引用,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成绩显著,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的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十一) 将较重要或较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评奖在1995年进行。
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次开展评奖工作前,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档案工作奖励的组织领导、审定批准工作。
第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牵头组建“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查、评选工作。
第五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捐赠档案由接受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