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我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省、部级领导,金华市主要领导在本县的公务活动;
(二)国际组织负责人,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县的参观访问、公务活动;
(三)县委书记、县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县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本县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节庆等活动;
(七)其他在本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县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按照有关归档工作要求,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的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须报送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承办单位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中形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十条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
第十一条 由承办单位委托、聘请、社会上有关专业人员参与重大活动的,其经手的档案材料不得据为己有,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应全部上交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