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抽调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对抽调人员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既保证配合好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减轻被抽调人员单位的工作压力,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抽调人员包括:为配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成立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抽调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被抽调出本单位工作(含挂职锻炼、驻村干部)3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时限及数量
(一)抽调对象每次被抽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选派挂职锻炼和驻村干部按规定时间执行)。如确实需要延长抽调时间的,须在本次抽调时间到限前半个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由区委组织部向被抽调对象单位发出延期通知书,延长抽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如果提前结束抽调工作的,要填写《提前结束抽调报告单》(样式附后),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三)每个单位每年被抽调人员的数量遵循以下原则: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0人及以下的,每年最多抽调1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1—30人的,每年最多抽调2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31人以上的,每年最多抽调3名。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抽调人员审定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实施。
(二)需抽调人员加强工作力量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把协商好的抽调对象名单填入《惠城区抽调人员审批表》(表格附后)并报送区委组织部审定。
(三)区委组织部按确定的抽调对象名单进行分类,属科级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属股级及以下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四)审批完毕后,由区委组织部向有关单位发出抽调人员通知书。
(五)实行特事特批原则。因急需工作人员,无法按正常审批程序抽调人员的,抽调单位可以先口头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经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让抽调对象就位,再由抽调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四、对抽调人员的管理
(一)被抽调对象的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党组织关系按《党章》规定办理。
(二)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实行原单位和抽调单位双层管理,以抽调单位管理为主。
(三)建立被抽调人员抽调期满考核制度。抽调工作结束后,抽调单位应对被抽调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评价。考核情况必须形成书面鉴定,并送达区委组织部、被抽调单位备案和归档,作为被抽调人员奖罚、评先评优、任职、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被抽调人员因公出差,抽调单位应向被抽调单位通报;被抽调人员因私请假,应向抽调单位请假,超过3天还须向原单位报告,因私请假并离开惠州的,还应说明外出原因及目的地。
(五)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重大事件,抽调单位应向区分管领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