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明出处:
事先许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迟到、早退和因私外出不满一小时的,视为一小时。
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二条 非工作会面
原则上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非工作会面。
第四章 工资和奖金
第三十三条 工资和奖金
有关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依照公司制定的工资规则和公司与人才派遣公司之间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遵守工作时间;
2、 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3、 服从上司的各种工作指示和命令;
4、 严守公司的秘密;
5、 爱护公司的财产;
6、 维护公司的良好工作风气;
7、 维护公司的形象;
8、 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9、 遵守公司的包括本规则在内的各种规章制度;
10、工作时间内禁止办私事;
11、严禁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者办事机构兼任任何职务;
12、杜绝法律上禁止和不道德的行为。
13、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14、严禁将各种危险品、管制品带入公司。
第三十五条 互相监督和报告义务
员工在遵守前条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互相监督和向公司报告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时的处分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下列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 警告: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 减薪:在员工工资的20%的范围内,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为期限,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实行减薪。
3、 停止发放奖金: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停发奖金一至二次。
4、 终止使用:从处分生效日起终止与违反工作纪律的员工的使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对象
员工违反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等,给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分(两种以上可同时并用):
1、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
2、 工作时间内在公司或者外出办私事的;
3、 无故早退的;
4、 无故缺勤的;
5、 不服从上司指示或者命令的;
6、 不服从公司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的;
7、 未经许可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与来访者会面的;
8、 使用公司财物办私事的;
9、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进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集会、宣传以及从事贴纸、揭示、散发传单等行为的;
10、因胁迫、侮辱等行为给他人带来痛苦的;
11、向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或者申报的;
12、酒后出勤的;
13、在公司内吵架的;
14、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的;
15、在公司内从事暴力行为的;
16、策划、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17、怂恿他人从事在公司内被禁止的行为的;
18、未经许可将公司机密泄漏于他人或者公开于众的;
19、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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