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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员工的工作内容
公司决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状况或者工作表现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公司关于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的决定。
第十五条 工作移交
与公司终止使用关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向公司移交工作,归还公司物品。如对公司负有债务,应当向公司清偿。
被公司决定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指定的员工办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员工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第十七条 考核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工资和奖金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员工权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员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工作时间
员工每周基本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一日最多三小时、一个月最高三十六小时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即让员工加班。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
第二十条 上、下班和休息时间
除法定休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的工作日。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下班时间为下午5:30。其中中午午饭休息时间为12:00至下午1:00。
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可以在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范围内变更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和午饭休息时间。
上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开始的时间,员工应当在上班时间之前到达公司指定的岗位并且进入可以工作的状态。
下班时间是指工作日工作结束的时间。员工的工作状态应当持续到下班时间。
员工的上、下班以及加班、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应当得到所属上司的事先指示或者同意和事后确认。
第二十一条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员工的休息日定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
员工的法定休假日为:
1、元旦:一日
2、春节:三日
3、国际劳动节:三日
4、国庆节:三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员工的其他休假日为:
公司创立纪念日:一日(11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休息日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上的情况,可以变更前条第一款规定的员工的休息日。
第二十三条 带薪年休假
公司给予员工每年15日的带薪年休假。新派遣的员工当年度派遣期间不足一年的,每满一个月,公司给予一日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数次享受。分数次享受,每次不得低于半日。
当年度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可以累积至下一年度。但是,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日数与历年累积的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日数的合计,最多不能超过30日,超过部分在当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积至下一年度。同时,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从事特殊工作客观上无法享受全部带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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